選舉是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機制,人民可以用選票分別選出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首長以及民意代表,公職人員的任期皆為四年。
《憲法》規定,年滿20歲之國民可擁有投票權,至於成為候選人的年齡則由23至40歲不等。
為了確保選舉之公正性,採用無記名投票,而且任何人皆不得以威脅、利誘或其他方式妨礙或干擾他人行使投票權。
有投票權的人亦不得要求不正當利益,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無論是買票、賣票都有罪喔!
如果選出來的公職人員,無法勝任時,我們該怎麼辦呢?
根據《選舉罷免法》,人民可以發起罷免。第一階段由少部分人提議,第二階段需要更多人聯署同意罷免,第三階段由所有選民來投票決定。
若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,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,即為通過罷免。
人民是國家的主人,選舉與罷免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。自由民主得來不易,讓我們共同來守護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