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傷害,找醫師「證明」? 錯!

by | 6 月 11, 2019


一早,職業傷病門診來了一位求診勞工,手裡拿著警察局開立的交通事故(車禍)單據,說:「醫師,O月O日我上班途中發生車禍,請幫我開立『職災證明』。」

職業傷害的「證明」,其實不屬於醫師的權責範圍。且聽我道來。


本文主題:勞保給付

「職業傷害」這個主題,牽涉的議題範圍很廣,舉例來說,包括:

1. 傷病的診療

2. 勞保給付、津貼、補助

3. 雇主的紀錄、通報等責任

4. 雇主的補償責任

5. 雇主及相關當事人的民事、刑事責任

6. 復工

這些議題的參與者,包括勞工、部門主管、雇主、勞保局、勞動部、法院、醫療人員、……等。本文要談的是第 2 項:從勞保給付的角度看,「某勞工的某傷害屬於職業傷害」是否成立,究竟誰說了算?
在切入核心之前,我們必須先知道「職業傷害」和「職業病」的差別


職業傷害 vs. 職業病

依據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等法規,職業災害(簡稱「職災」)分為以下幾類:

1. 傷害

2. 疾病

3. 失能(舊稱「殘廢」)

4. 死亡

原則上可把 1、2 視為初始狀況3、4 視為較嚴重的後續狀況(較不嚴重的,就留在 1、2。)。因此,職災的初始狀況,可分為「傷害」和「疾病」兩種:

A. 職業傷害:
「工作」和「傷害」的因果關係較明確,例如:上下班途中車禍、工作中跌落/切割傷/化學品灼傷/…… 等。

B. 職業病:
「工作」和「疾病」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,例如:聽力損失/氣喘/腰椎間盤突出/肺結核/心血管疾病/…… 等。


A. 職業傷害:由「當事人」自行判斷

如上述,由於職業傷害之「工作」與「傷害」的因果關係較明確,所以職業傷害是否成立,是基於當事人的判斷,例如:

1. 上下班途中車禍
由事故紀錄、車禍地點是否為合理往返工作場所途徑、勞工是否違規、…… 等,即可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。

2. 工作中跌落/切割傷/化學品灼傷/…… 等
由受傷員工本人及週遭人員的陳述、受傷情況、現場事證、監視器錄影畫面 …… 等,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。

由此可知,「職業傷害是否成立?」的認定只牽涉到當事人,而和負責診療的醫療人員無關。因此,找醫師「證明」職業傷害成立,是錯誤的觀念。

對職業傷害就醫流程有點概念的朋友,可能有些疑惑:「咦,我記得職災後就醫時,醫師會在『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』或『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』上蓋章耶!」

沒錯,但這兩種「單子」,原則上是「雇主已經先承認是職業傷害,然後才拿給勞工就醫時使用」的,醫師蓋章只代表的確有執行診療,而非認定職業傷害。另外,雇主有時未能及時(或不知道應該)提供單子給勞工,所以醫療院所也會備著單子給勞工使用。這只是行政上委由醫療院所給勞工和雇主的方便,不代表醫師具有認定職業傷害的權利。

另外,醫師確實常開立「診斷證明書」。但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「病名」、「醫囑」、「診療過程」等資訊,而非「證明」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

【案例】
有朋友提到,曾有職傷個案,勞保局以「您就醫時的病歷中,醫師未寫明為職傷」為理由,不認定該案件為職業傷害。

【解法】
實務上,醫師可在診斷書上註明「OOO先生自述今日上午O時O分許,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在OOO(地點)發生車禍。」

這個「自述」表示醫師只是記錄勞工的說法,不代表醫師證明確有此事。這樣一來,或可減少一些勞方、資方、勞保局三方的爭議。


B. 職業病:「醫師」提供專業意見

另一方面,由於職業病之「工作」與「疾病」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,所以職業病是否成立,常須參考醫師等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,例如:

1. 聽力損失:
雇主和勞工提供歷次聽力檢查結果、歷年作業環境噪音監測結果等資料給醫師,再加上作業照片/影片/實地訪視等資料蒐集,醫師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,供作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的書面參考資料。

2. 腰椎間盤突出:
雇主和勞工提供作業中搬運重物的重量/頻率/期間、搬運姿勢的照片/影片、就醫紀錄等資料給醫師。若醫師認為有必要時,醫療團隊亦會訪視工作現場,訪談勞工和其同事,提出職業醫學專業評估報告書,作為勞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時的資料。

【註】通常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負責上述専業評估。可參考這篇文章

應特別注意,以本篇主題「勞保給付」而言,「勞保局」才是最終認定單位。醫院的診療醫師只是依專業協助評估,並無職業病的認定權。

在此補充一點:
關於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認定結果,若勞方、資方、勞保局意見不一致,可依循爭議事項審議、訴願、訴訟等管道協助化解爭議。


醫療團隊不變任務:診療,協助復工

不論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認定是否成立,醫療團隊都有不變的重要任務,那就是:

1. 診療:
包括傷病的診斷、治療、復健。

這個階段,除了醫師之外,護理、物理治療、職能治療、個案管理、社工等專業人員的協助,也有重要貢獻。

這個階段的醫師,主要是在醫療院所急診、門診、病房負責照顧傷病勞工的醫師。

2. 協助復工:
傷病復原到一定程度後,關鍵議題便會浮現:勞工什麼時候可以回去工作?做什麼工作?做多久?做多少量?……?

回復到工作崗位,簡稱「復工 (return to work)」(不見得是本來的工作內容),是職場工作者傷病後的重要步驟。

此時期,職場的醫護人員、主管、安全衛生人員、人力資源人員、…… 等,是復工團隊的主力成員。

這個階段的醫師,主要是在企業服務的醫師,常稱作「廠醫」。廠醫在企業裡做什麼呢?請參考這篇文章


結論

1. 職業傷害:因果關係較明確,由當事人自行判斷,而非由醫師證明。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。

2. 職業病:因果關係較不明確,在醫院負責診療的醫師可提供專業意見,但最終認定單位仍為勞保局。


3. 職業傷病後,除了診療之外,復工也是關鍵而需要高度專業的議題。復工階段提供企業服務的醫師是廠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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